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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受损害,法官调解止纷争
作者:周翰雨  发布时间:2021-02-20 16:42:06 打印 字号: |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成功调解结案,双方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黄某就读于新余市某高校,后至上海某公司实习,在实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因在发生交通事故期间未取得毕业证,致其无法于仲裁中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后黄某将该高校诉至法院。黄某认为,其未被予认定为工伤的原因在于该高校延期发放其毕业证书,导致无法与其所在实习公司签署正式用工合同,不能正常就业,直接影响到黄某的仲裁工伤认定。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按照黄某入学时间始算,其学制为三年,黄某发生交通事故期间,仍属于在校学生,其明知属于在校生,仍与上海某公司所签订实习协议,应对其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后果自担其责,同时,黄某所受交通事故损失系由案外人造成,该高校与黄某所受交通事故损失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余中院提出上诉。

 新余中院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询问,结合黄某伤损情况,以及该校对黄某学籍信息管理模式,认为该案虽然一审判决认为黄某所受交通事故与该校并无直接因果联系,未支持黄某诉讼请求,但该校在黄某的学籍信息管理过程中,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导致毕业证书延发,考虑到通过调解方式能够较好起到定争止纷之效,且该案主要为经济赔偿纠纷,具有可调解的空间。通过该案主审法官向双方律师及该校代表及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已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

法院调解实质上是以合意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私法领域,法官通过组织双方协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协议,是一种国家不干预私权利,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该案调解,节约了审判资源,便利了双方纠纷的解决,是灵活运用司法调解,平衡当事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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