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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头渔利8000元,新余一男子因赌博罪被判刑
作者:曹星  发布时间:2021-02-07 15:10: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法院审理了一起赌博罪案件,被告人简某某因赌博罪被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八千元上缴国库。

2020年9月,被告人简某某多次提供场所,邀集赌博人员张某某、廖某某、彭某某等人先后在新余市多家宾馆内聚众赌博,被告人简某某每场从中抽取2000元台费。其中,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简某某在某主题酒店以其朋友黄某某身份证登记开房,17日至19日,被告人简某某先后约集赌博人员廖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等到该酒店房间打“吊七”“过炸”进行赌博,其四人共赌博四场。被告人简某某负责发放筹码、对账、结算等,共抽取台费8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8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临近春节,各种亲朋好友相聚,在茶余饭后免不了搞些娱乐活动,而到相应棋牌室打麻将、打牌又是最常见的方式。殊不知,一些大金额的、存在赌资的棋牌活动,可能使你陷入违法犯罪的边缘。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5]30号)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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