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约定新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包括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吉尔吉斯坦等国的授权食品,授权给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为江西、湖南、广东、福建、浙江、湖北、安徽、江苏区域内中国销售总代理独家加盟商,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并支付新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150万元;新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并免费对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市场策划、销售技巧、技术支持等进行全面指导和培训。合同签订后,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发现新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并不具有进出口产品的代理权。新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举证,称其有驻外领事馆出具的认证,可以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食品的授权。
【审理情况】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领事认证对域外证据真实性的确认,并不能直接证明证据本身,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仅是对文书形式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全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新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取得了案涉产品在中国境内的总代理权,法院据此作出了撤销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新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保证金的判决。二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申请再审。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社会发展积蓄基本力量”重要讲话,将“六稳”“六保”有关精神融入司法办案显得尤为重要。本案认真分析在案证据,综合全面客观评估证据效力,所作判决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