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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新余法院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
作者:万淑萍  发布时间:2021-01-20 17:31:3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3日,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国信担保公司)与江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国信担保公司为农林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宜县支行(下称银行)借款11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若农林公司违约导致国信担保公司担保代偿的,除依法清偿国信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代偿本息外,还应按担保代偿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直至足额清偿担保代偿款为止。为确保农林公司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农林公司与国信担保公司签订了三份《抵押合同》,同意用其所有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为农林公司的1100万元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钟某某、廖某某分别与国信担保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同意用其各自所有的农林公司的股权为农林公司的上述1100万元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钟某某、廖某某、钟与国信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为农林公司的上述1100万元借款的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后,在国信担保公司的保证下,银行与农林公司签订了金额11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发放了1100万元贷款。2020年1月,农林公司就不再向银行归还利息,至2020年7月,国信担保公司共计为农林公司代偿利息153,905.41元。2020年7月银行向国信担保公司催收,国信担保公司于2020年7月2日、3日分两笔为农林公司代偿了该1100万元借款本金,银行向国信担保公司出具了《代偿证明》。国信担保公司代偿后,农林公司、钟某某、廖某某、钟均未向国信担保公司归还国信担保公司已代偿的本息。现国信担保公司因向农林公司、钟某某、廖某某、钟追偿未果,为维护国信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本案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一、农林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国信担保公司归还代偿款本息10,258,130.7元、违约金318,002.05元(暂计至2020年9月2日),共计10,576,132.75元;并支付以代偿款本息10,258,130.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20年9月3日起至代偿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国信担保公司对农林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和诉讼费45,399.03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钟某某、廖某某、钟对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国信担保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面对疫情大考,民事审判工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我市经济主体保驾护航。本案标的额上千万元,能在疫情年达成调解实属不易。首先,农林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可国信担保公司的债权,但是因为从事农业投资开发,投资大,回报慢,资金周转困难,已经无力还款。如果判决,国信担保公司强制执行,农林公司只能申请破产,辞退全部员工。另一方面,国信担保公司是国有企业,负有保护国有资产的责任。为了保住农林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稳住公司员工的就业,同时为了稳定金融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人民法院运用多元化化解纠纷手段,通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在稳金融、稳就业,保市场主体、保就业方面保驾护航的作用。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