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就被告江西定安防盗设备有限公司、邹光清、徐埩逾期归还金融借款本息事宜,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借款人江西定安防盗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45920.9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4000元,共计1759920.94元,保证人邹光清、徐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各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确认。
【审理情况】
该纠纷在2020年9月30日经新余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江西多元化解e平台主持在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江西定安防盗设备有限公司、邹光清、徐埩至2020年9月20日止,拖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45920.94元、利息14000元,共计1759920.94元未归还。双方同意江西定安防盗设备有限公司、邹光清、徐埩同意按还款计划分7期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本金。如未履约,建行可就抵押物(赣(2016)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75不动产权证明书项下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协议,双方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调解,裁定申请人江西定安防盗设备有限公司、邹光清、徐埩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宜,于2020年9月30日经新余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面对新冠疫情影响,为落实“六稳”“六保”,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渝水法院加强与新余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金调委)的沟通协作,大力完善金融纠纷“调解+司法确认”的一站式解决模式,实现金融纠纷一体对接。本案在金调委的组织下,通过法院多元化解平台,组织当事各方在线调解,银行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困难情况,就金融借款与企业达成分期还款协议。通过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审查并裁定确认后,既赋予了双方达成的协议司法强制执行力作为保障,又为双方减少了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为有效化解纠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产业链有序运转发挥了司法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