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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抢劫、非法拘禁案
新余法院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
作者:万淑萍  发布时间:2021-01-20 17:29:1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加入新余市渝水区的一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内的成员以交友、谈恋爱、找工作等名义,使用QQ、微信等聊天软件,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该传销组织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韩萱妮诗”等产品(3,900元每份),同时该传销窝点成员对被骗入传销窝点的被害人采取殴打、威胁、恐吓、洗脑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购买不存在的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并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传销组织结构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级为A级别老总,二级为B级别老总,三级为C级别大领导和领导(大主任和主任),四级为老板,上级领导下级,组织分工明确,重要成员固定,团伙以窝点(“家”)为单位纠集在一起。一般一个主任负责一个窝点,各窝点之间相互配合,人员不断流动,成员相对固定,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集团。在该组织中,被告人李某某为大主任,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管理苏某某、王某某、陶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几个主任。

审理情况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得被害人李宝、夏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5万多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李某某伙同他人,为迫使被害人陈某某、薛某某、张某某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被害人陈某某、薛某某、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审期间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和缴纳罚金,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判决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非法传销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金融秩序,破坏了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引发了大量扰乱社会治安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很多非法传销活动人大多以介绍工作或者谈恋爱的方式把受害人骗至传销活动窝点并伴随着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和抢劫等行为,给不特定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带来严重损害。“六稳”“六保”关键在稳就业和保民生。本案中,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摧毁了这个打着“找工作、谈恋爱”为幌子的重大传销组织,拔除了本地就业市场的一颗“毒瘤”,净化了就业市场环境。被告人主动退赔全部赃款给生活较为困难的被害人。被害人被侵犯的的财产权得到恢复,生活上得到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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