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计算机服务等,是一家具有连锁网吧经营资质的知名品牌网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拥有第11580628号“网鱼”、第8570227号“网鱼网咖”注册商标专用权。2016年,其“网鱼网咖”、“W.Y.W.K”注册商标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新余市网娱网络会所于2015年4月24日核准成立,其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因企业名称及店招使用“网娱”、“网娱网咖”字样,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与其第11580628号“网鱼”、第8570227号“网鱼网咖”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和不正当竞争而被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10万元。案件争议焦点是新余市网娱网络会所使用“网娱”、“网娱网咖”字样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网鱼”、“网鱼网咖”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情况】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余市网娱网络会所在企业名称和店招上突出使用的“网娱”“网娱网咖”,与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网鱼”、“网鱼网咖”相比较,其中“网咖”属于网络咖啡厅甚至是网吧命名的常用词语,识别性不明显;二者中具有识别作用的“娱”、“鱼”尽管读音相同,但字形、涵义以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同时新余市网娱网络会所仅在店铺招牌上使用“网娱网咖”文字,其店内装潢与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加盟店风格明显不同,亦未再附加任何其他近似商业标识将服务来源指向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可以认定不具有攀附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二者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导,不构成商标近似和不正当竞争,故一审判决驳回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予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
在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江西省范围使用近似“网鱼”、“网鱼网咖”商业标识的同行业经营者而起诉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全部案件中,本案是唯一一件未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法维护了地方企业商户合法权益。本案审结后,经一、二审法官共同努力,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新余市网娱网络会所主动自愿合理避让,拆除店面招牌,更改企业字号,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连锁店加盟形式进驻新余提供便利,两家网鱼网咖加盟店先后在城北长青北路、沿江路开业,本案最终处理结果是在维护地方企业商户合法权益与促进知名网咖品牌进驻新余、提升新余市民消费层次和消费体验上取得平衡,生动诠释了两级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推动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扎实司法理念和审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