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境贫穷、智力低下的李某某,在汽修厂做喷漆工,在与老板外出时,把手机落在老板车上,拿手机时心生歹意,便顺手牵羊盗走老板钱包内万余元,虽事后获得了谅解,但仍被判刑。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2日11时许,李某某因手机落在老板即被害人卢某某车内,便问被害人卢某某拿了车钥匙到车上取手机。李某某在取手机时看见车后座放有一挎包,翻开挎包见里面有现金,便将其中百元面值的钱全部拿走,共盗取人民币11000元。
2019年12月26日,李某某被扭送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卢某某的损失,卢某某对李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而因李某某的经济、智力存在问题,卢某某仍然让其在汽修厂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李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卢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以及考虑到卢某某家庭困难、智力低下等情况,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