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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问题
作者:邹斯洁  发布时间:2020-11-30 17:30:35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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