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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法院对黄某云等10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系林某勇涉黑团伙成员
作者:袁腾蓉  发布时间:2020-12-10 10:34:38 打印 字号: | |

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黄某云等10名被告人参加林某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与原判有期徒刑合并,判处黄某云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十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2月以来,林某勇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为基础,或者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的心理强制或威慑,大肆进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20起,其中刑事案件17起,违法事件3起。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暴力性比较明显突出。非法制造、储存、持有大量枪支、弹药,公安机关缴获枪支9支、子弹4颗、枪支零配件若干(经鉴定,1支为火药为动力自制猎枪,4支为气枪,枪支配件136个)。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共造成1人重伤,5人轻伤,1人轻微伤,敲诈勒索获利117521元,强迫交易获利30.5万元,开设赌场获利20万元。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在分宜县和双林金山煤矿及煤炭生产、经营等行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黄某云等10人明知林某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较多,并以从事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然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勇团伙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黄某云等10人参加林某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黄某云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起;黄某卫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已判刑),违法活动1起;袁某华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已判刑),违法活动1起;李某辉、周某林、曾某、敖某辉参与故意犯罪1起(均已判刑),开设赌场犯罪1起(其中敖某辉已判刑);其余3名被告人参与开设赌场犯罪1起。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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