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称其与肖某此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相处期间,吴某前后共计为肖某花费110000多元。另外,肖某还多次向吴某借款,2018年9月期间,肖某因购车需要向吴某借款30000元,2019年1月31日肖某又因购买金手镯向吴某借款13000元。现双方已分手,考虑到双方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吴某酌情要求肖某归还部分借款43000元,其他花费不追究。肖某辩称,因双方此前为恋爱关系,吴某通过赠与小额金钱、首饰、物品,仅是表达爱意的方式,案涉43000元是吴某向肖某的赠与,其从未向吴某借过款,没有任何关于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的约定,吴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借贷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交付。本案中,吴某主张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肖某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因双方对曾存在恋爱关系及所支付费用发生于恋爱期间没有异议,但是对吴某所付费用的性质存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吴某应当提供借条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即其所支付43000元款项属于借款而非赠与,因吴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肖某应返还借款43000元的诉请依据不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是一种特定的婚前财产的赠与,一般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返还彩礼。但是,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同于彩礼。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通常会相互赠与一些小金额的服饰、包包、首饰等物品,物品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返还。故如果一方认为恋爱期间某些花费不属于赠与,而是借款或其他法律关系,应当注意留存好相关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