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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其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公司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作者:邓花平  发布时间:2020-12-11 16:27:03 打印 字号: | |

2017年4月6日,江西省某通信公司为其员工在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17年4月7日零时起至2018年4月6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条款规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017年12月25日,该公司员工钟某在下班途中骑助力车不幸摔伤,造成左腿严重受伤,先后在分宜县人民医院和樟树市中医院治疗,住院16天,共计花费医疗费92656.53元。2019年4月2日,钟某所受伤害经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江西省某通信公司向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出具给付申请书,请求支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但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拒绝理赔。江西省某通信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是适格的法律关系主体。案涉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该合同适用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江西省某通信公司系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既非被保险人,亦非受益人,更非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提示,根据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受益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案中,江西省某通信公司为其员工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即属于人身保险合同范畴,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且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故江西省某通信公司并非案涉保险金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且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性质来看,在无行政强制规定的行业,用人单位为其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视为公司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公司员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通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将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如若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下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公司,则员工的经济补偿和保险保障将随之落空,故从保护劳动者和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请求权亦不能转让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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