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分宜县法院适用民间借贷利率新规作出首个判决
作者:刘雪婷 李斌  发布时间:2020-12-10 16:05: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法院依照民间借贷新规作出了首个判决,认定已付超出15.4%的利息冲抵借款本金,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5.4%为标准,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放贷行为的效力。

2018年12月5日,某公司因生产经营急需周转资金向周某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3%,后被告于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6月18日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利息600,000元,故周某于2020年9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应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且涉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根据新规,利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年利率15.4%的部分利息折抵本金,故判决被告某公司偿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1,836,86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支付利息。

法官提示:针对2020年8月20日新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支持的年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超出这个部分的利息,将不再支持,即便是以前的借贷关系,在最新规定之后起诉的,也均按照这一标准来执行。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