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喝酒只是不能开车,没想到酒后骑电动车也是醉驾。”袁某懊悔道。近日分宜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无牌无证并醉酒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案件,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袁某与其父亲等人在家里吃饭。期间,被告人袁某共饮用了半斤白酒和半斤自家酿杨梅酒,之后驾驶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撞到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停车位里的小轿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来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袁某有酒驾嫌疑。经依法鉴定,被告人袁某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经提取血样依法鉴定,被告人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7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袁某能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辆,是否醉驾的关键在对电动车的认定。依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具有人力骑行所需的脚蹬等装置,整车质量应不大于50KG,电动机的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 KM/H。如果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而属于轻便两轮摩托车范畴的话,醉酒驾驶行为将被认定为危险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