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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要求退人防车库遭拒绝,法院判定人防车库转让无效
作者:朱伟  发布时间:2020-12-03 16:23: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车库买卖合同纠纷中,认定案涉车库为人民防空工程,双方签订车库转让协议无效,并判决卖方返还买方车库转让款14万元。

该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签订《车库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何某将某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以14万元转让给周某。同日,周某依约支付了相应款项,何某亦出具收条予以确认。此后,周某实际占有该车库。2020年7月,新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文,对该小区地下人防工程进行全面整顿,随后案涉车库被确认为人防工程,该车库墙体等部位被拆除。后双方因对该车库的后续处理产生分歧,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前述车库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何某返还其车库转让款。

该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人民防空设施是国防资产的天然组成部分,任何个人不得对人民防空设施的所有权进行处分。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如果允许公民个人对防空设施所有权肆意进行处分,显然不利于防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案涉车库经查实为人民防空工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车库转让协议》应属无效。何某提出该转让协议的实质是车位使用权转让,性质属于车位租赁合同,该转让协议有效的辩解意见,但《车库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何某同意将车库的所有权转让给周某",系对车库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故何某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据悉,该案判决后,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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