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根、唐某飞系父子关系,2012年6月,儿子唐某飞在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小区旁注册经营新余市融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理财服务、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保险)、财务管理咨询服务,黄金、白银饰品销售,五金、建材批发与零售。2012年至2015年期间,唐某飞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月利率2%-3%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搞庆典发放小礼品,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间,被告人唐某根为帮助唐某飞扩大吸收存款数额,积极对外宣传唐某飞公司的效益,以此招揽更多人员出借资金。案发前,唐某飞共向被害人刘某、廖某等80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883万元。唐某飞将吸收到的资金用于放贷、投资洗车行、茶楼等及供自己挥霍,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92.2025万元;唐某根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30万元,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2.7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飞、唐某根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他人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两人犯罪事实、社会危害后果、作用等因素,决定判处唐某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唐某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