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绿禾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禾公司”)因发展需要资金,于2015年10月20日在新余市渝水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新余分公司,被告人龙某负责新余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该分公司成立后,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绿禾公司需要资金扩大生产为由,采取推介会、发放传单、业务员发展、实地考察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与不特定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承诺两个月的借款合同到期按年利率16%返本付息;为期半年、一年的借款合同到期按年利率18%返本付息。龙某在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5月份负责绿禾公司新余分公司日常管理期间,通过推介会、发放传单、实地考察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绿禾公司新余分公司共向万某、贺某等131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378万元,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5.35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龙某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并综合考虑其具有的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