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刘某、王某等人(均已判刑)在新余市注册成立了新余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办公地址为新余市成长大厦。
天泰公司成立后,马某、陈某(均已判刑)等人制作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书,在新余街面上散发有关天泰公司宣传单,业务员对外使用假名并以母公司禹州市天茂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更新生产设备需要资金为名,同时以禹州市天茂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为抵押,以禹州市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担保公司,以《民间借贷条例》《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符合国家鼓励民间投资的相关法律为幌子,进行非法融资宣传,吸引、说服客户投资,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按月支付2%的月利息,承诺到期连本带息归还。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进入天泰公司,担任该公司财务人员,每天对吸收的客户资金进行汇总,结算。
法院审理查明,天泰公司成立后至2016年4月,共向新余地区六十六老年人融资247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向四十六位老年人融资人民币168万元,返现及支付利息人民币23.94万元,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44.03万元。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等人先后离开新余。天泰公司大门紧闭,人去楼空。2018年7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骗取四十六名受害人人民币144.0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