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从2009年开始在分宜县高岚乡集镇开店经营(个体经营)钢筋生意。2009年至2017年3月期间,钟某为经营钢筋生意及偿还高利借款本息,以资金周转、投资金矿等理由,以支付高额利息等为诱饵,以出具借条等形式,不断向亲朋好友借款,并通过以上人员宣传、介绍,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截止2017年3月,钟某共向125名(户)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98.98万元,累计归还本金72.896万元,支付利息27.118万元,未归还本金712.08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累计798.98万元,至案发时仅归还本息100.014万元,尚有712.084万元本金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钟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