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与林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某。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遂于2017年2月7日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当时林某的收入状况较好,且为了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协议约定女儿由林某独自抚养,康某不支付抚养费。2020年3月,林某失业,同时又身患疾病,生活出现困难,难以继续独自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遂请求康某分担女儿的生活费,但康某以离婚时已协商由林某独自承担为由予以拒绝。无奈,2020年8月,林某以康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请求康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林某在离婚时虽未要求康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康某对女儿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了,当林某不能独自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时,康某必须履行支付抚养的义务。庭后经法官释法调解,达成康某每月支付康某某抚养费500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因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当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