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男子因污染环境罪,均被分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案公诉机关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组织调解下,两被告人自愿支付生态修复费用3万元,用于消除危险并恢复原状,该款付至分宜县湖泽镇闹洲村委,由分宜县湖泽镇闹洲村委负责代为生态修复。
协议达成后,法院与公诉机关案件承办人共同指导湖泽镇闹洲村委生态修复工作,并到现场监督生态修复情况,现该生态修复费用已全部用于本案被污染环境的村庄环境改造上,在村庄原本泥泞的道路铺上了地砖,方便了村民出行,改善了村庄环境,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