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事主体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限,即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时效为1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时效为4年
根据《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