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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且财产不足时,法律责任的承担序位是怎样规定的?
作者:阮琳  发布时间:2020-10-22 10:44:35 打印 字号: | |

答:行政责任,是因为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应被追究的法律责任,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某一行为可能同时引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此种情形下,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排除、阻碍民事责任的承担,亦不能替代民事责任的承担。三种法律责任形式都涉及财产支付的情况下,若民事主体的财产无法满足全部法律责任要求时,先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置于其后。这里的财产指民事主体合法持有的财产,不包括违法所得和持有的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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