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利益避免因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可能遭受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必要避让危险的措施。紧急避险的根本特征为:遭遇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时,为一利益而被迫损害另一利益。
《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利益避免因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可能遭受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必要避让危险的措施。紧急避险的根本特征为:遭遇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时,为一利益而被迫损害另一利益。
《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