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所应该承担的民法上的不利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具体而言,上述十一种方式的含义分别为:
(1)停止侵害,是指针对加害人正予实施的侵害他人之行为,为保护财产或人身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其停止这种侵害行为。
(2)排除妨碍,是指针对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依法请求侵权人排除这种妨害、障碍性行为。
(3)消除危险,是指针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行为人之行为形成了潜在的威胁,对此,权利人可请求其采用有效措施来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是指就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被侵权人得依法请求侵权人予以返还。
(5)恢复原状有广义与狭义两解,广义层面指恢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狭义层面乃指修复损害的财产。鉴于《民法总则》第179条将“恢复原状”与“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并列,此外的“恢复原状”应指修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之外其他复归原有状态之方式。
(6)修理、重作、更换,是指针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毁损情况,被侵权人可依法请求侵权人予以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是指当对方违约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实际履行合同债务。
(8)赔偿损失,是指针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依约履行合同的行为、侵权行为及其他一些民事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时,受损失方有权主张由违约方(或侵权人)以财产进行赔偿。
(9)支付违约金,是指当出现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必须依照约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给予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在不法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影响范围内,运用补救手段,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被损名誉。
(11)赔礼道歉,是指针对民事主体受损的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以及受侵害的财产权,请求实施加害的自然人以礼节或者行动赔罪,征得对方的理解和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