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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有哪些类型?
作者:阮琳  发布时间:2020-10-20 16:22:45 打印 字号: | |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13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根据第1款的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可划分为:单方、双方、多方行为三种类型。

单方行为,是指仅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同意、撤销、抵消、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债务免除以及遗嘱等。

双方行为,一般指契约行为,指依双方当事人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方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多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共同行为。

多方行为,一般用来解释某些团体设立行为,如社团法人的设立、公司章程的订立等。

2款的非自然人如何实现表意行为,主要就是通过组织行为实现,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代表人的决定以及组织的议事程序、决议程序、公布程序、操作程序等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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