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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和投资性权利受法律保护吗?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作者:阮琳  发布时间:2020-10-20 09:59:18 打印 字号: | |

答:《民法总则》第129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股权是基于股东地位而产生的对公司进行主张的权利。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公益权、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股权是资本证券、债券、国库券等债权证券。债权是指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的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库券是指国家为弥补国库收支不平衡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国库券条例》第4条规定:“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信托权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等。《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对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社员权也是投资收益权的重要范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6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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