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以上法律条文规范了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但是将此概括性规范放入《民法总则》中来明确更加合适,更为正当,充分发挥了《民法总则》“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特征,也符合民法总则自身应具有总括性、一般性、原则性和抽象性以及民法典体系的顶层设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