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出生之前为胎儿,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不享有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权利之主体。为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才设有特殊规定,即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答: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出生之前为胎儿,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不享有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权利之主体。为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才设有特殊规定,即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