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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作者:阮琳  发布时间:2020-10-12 16:18:45 打印 字号: | |

答: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出生之前为胎儿,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不享有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权利之主体。为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才设有特殊规定,即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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