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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的“横祸”
作者:雷佳  发布时间:2020-09-29 15:47: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背人导致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

凯鸿公司将其承建的某小区两栋楼的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小何施工。2019年3月28日上午,因赣中公司在路东小区地下车库的施工需要,赣中公司员工小廖和小李去地下车库确认地面是否存在积水以及能否进行施工。在7号楼副楼地下室,小廖和小李遇见测量完桥架准备回家的小何及其妻子小谢。在前一日已开启自动抽水泵、地下车库地面仍有积水的情况下,小廖要求小何拿凯鸿公司的水泵抽取地下车库地面积水,小何以其右脚曾扭伤,未穿雨鞋无法踩水为由,要小廖自己去取水泵。小何拒绝后,小廖提出由其背小何经过地面积水部分,一同前往7号楼2楼凯鸿公司的材料室取水泵,小何表示同意。小廖将小何背在身后行至距地下室楼梯间几米的拐弯通道时,二人仰面摔倒,小何摔倒时后脑着地,小廖摔倒在小何身上。小何于受伤当日被送往新钢新钢中心医院治疗,后医治无效死亡。

渝水区法院一审认为,案件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赣中公司员工小廖背小何摔倒,致使小何受伤后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地下车库的抽水工作属凯鸿公司的职责范围,因凯鸿公司未及时将积水抽干影响了赣中公司的施工进度,故小何协助小廖去凯鸿公司的材料室拿抽水泵抽水,小何和小廖均系义务帮工人,凯鸿公司为被帮工人。小廖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小何损害的,被帮工人即凯鸿公司应对小何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小廖在背小何的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小何摔倒后死亡,小廖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小廖作为帮工人应对小何的死亡承担责任;鉴于小廖向凯鸿公司拿抽水泵抽水是为了完成赣中公司的施工进度,该行为同时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故小廖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小何损害,应由其雇主即赣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小何在建筑工地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小廖的身材比较瘦小,小何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被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后果,但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小何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本院认定小何、赣中公司、凯鸿公司各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40%、30%,并判决赣中公司赔偿小何家属37万余元,凯鸿公司赔偿小何家属19万余元元,驳回小何家属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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