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时期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一个时期之一,在这里完全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会交到很多来自天南地北的好朋友,但是因为大学生仍属于青春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突然离开父母的管束,在遇到事情时候冲动行事,就可能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渝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车某、曹某、被害人杨某某于2010年就读于新余某高校。卢某等人爬窗户弄坏了郭某宿舍的玻璃,2010年5月17日,郭某找同学车某帮忙同卢某理论,二人发生冲突。卢某随后将此事告诉了老乡杨某某,让其出面调解。杨某某便联系与车某、曹某、王某某相约在学校附近谈判,车某、曹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把菜刀、一把砍刀前往,二人趁其不备,将杨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曹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车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人曹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渝水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曹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被害人杨某某重伤二级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某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等情形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渝水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车某、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车某、曹某对判决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维持原判
因为生活中的一点小矛盾,三名大学生的人生轨迹从此发生了变化,两名锒铛入狱,一名因为伤势过重至今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三名大学生的经历让人感到无限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