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1日下午,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廖某某、简某涉恶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分别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简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分宜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廖某某、简某自结识胡某某以来,经常在胡某某经营的新余市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见面,和胡某某的关系逐渐密切,以胡某某马首是瞻,形成了以胡某某为首要分子,廖某某、简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4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购置的二手车或者其他车辆制造了多起交通事故,实施了两起寻衅滋事犯罪、一起强迫交易犯罪、八起保险诈骗犯罪、五起诈骗犯罪等,其中保险诈骗金额为12万余元,诈骗金额为8万余元。在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三人分工明确,胡某某负责幕后指挥策划,廖某某主要负责挂车主名、负责加保、报警、理赔、带人闹事等,简某负责开车制造假事故等。该团伙以诈骗新余市范围的保险公司为目标,多次制造交通事故,严重扰乱了当地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分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廖某某、简某3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集团中的作用、地位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