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和严某1996年被法院终审判决离婚,同时法院将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自建的一栋3层楼房进行了分割处理,共有楼房第一层归卢某所有,第二、三层归严某所有,土管部门依据终审判决向卢某、严某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卢某搬离该房屋。2019年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出台了相应拆迁方案,卢某、严某的整栋楼属于拆迁范围。2019年年底严某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严某于2020年1月领取了第一层楼拆迁补偿款17万余元。卢某得知后向严某追讨,未果。故卢某向渝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返还该房屋拆迁补偿款。
渝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1996年的终审判决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该判决对卢某、严某均具有约束力。严某辩解1998年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扩建,但未提供房屋扩建的相关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严某为此房屋第一层进行了装修,但也居住了二十余年,是装修后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严某辩解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其于2020年1月领取该笔拆迁补偿款,卢某请求严某返还该笔款项没有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现卢某作为该房屋第一层的所有人,向严某主张返还该房屋拆迁补偿款17万余元,鉴于上述情况,故支持卢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