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渝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小芳通过小田得知被告人李某某可以帮忙弄到公租房,但要先交5000元。小芳将此事告知其姐姐即被害人小何。被害人小何信以为真,并于2019年7月22日10时许,在新余市解放东路建设银行附近将现金50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并要被告人李某某出具收据。被告人李某某以其化名李龙的名义向被害人小何出具了收款收据,并称要等三个月后才能交房。被告人李某某收钱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小何并进行躲藏。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小金现金5000元。
渝水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二次,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并取得被害人小何、小金的谅解,但被告人李某某五年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累犯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