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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商周时期聚落遗址,男子构成犯罪获刑入狱
作者:周敏  发布时间:2020-08-25 16:07: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被告人习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渝水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习某伙同李某、张某、胡某、习某甲(后四人均另案处理)预谋盗掘古墓。2016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习某和李某、张某、胡某乘坐周某的汽车至新余市渝水区鹄山乡窝里村鲤鱼山踩点。该鲤鱼山为商周时期聚落遗址,对于研究商周青铜文化具有重要价值,列入新余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名录,属于予以保护的市级古文化遗址。2016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习某和李某、习某甲、张某、胡某乘坐周某的汽车,再次来到新余市渝水区鹄山乡窝里村鲤鱼山,用携带的钢钎、铲、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对事先踩点的地方进行盗掘,经挖掘探查认为下面没有古墓葬后便离开。被告人习某及李某、习某甲、张某、胡某在下山的过程中被村民抓住。经鉴定,被告人习某的盗挖行为,对鲤鱼山古文化遗址的文化层造成一定扰乱。

渝水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习某伙同他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习某在案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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