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通过善意文明执行,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顺利执结一起执行复议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因案施策,从法理、情理出发,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生活影响,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配合。
据悉,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梅某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生效判决确定梅某华应向刘某支付一百余万元。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将梅某华名下拆迁房补偿款予以查封冻结。梅某华的子女梅某振、梅某平以其为拆迁房实际所有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
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执行法官前往实地进行调查取证。经了解,梅某平为二级智力残疾,考虑到其作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父母对外负债较多,扶养能力不足,梅某平确无生活经济来源及保障。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刘某同意在拆迁补偿款中保留部分款项作为梅某平的生活专款,剩余款项支付给刘某,刘某不再对该拆迁房主张执行权利。此案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