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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法院对彭某等11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袁腾蓉  发布时间:2020-08-13 16:43: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彭某等11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彭某、黄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和六年三个月,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黄某、李某、周某分别于2013年11月和2014年11月共同出资在新余成立二手物品寄卖行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公司管理以彭某、黄某为主,彭某负责接待客户、考察客户及部分追债工作,黄某主要负责追债、公司财务管理等工作,李某、周某参加放贷及追债工作,被告人陈某等7人为业务员,主要负责拉客户、追债具体事务。自2014年6、7月起,彭某等11人依托寄卖行、投资公司,以暴力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并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10%用于该组织的日常开支及为组织成员发放“油费”、“看守费”等,形成了以彭某、黄某为首要分子,周某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的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利益,实施了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彭某等11人通过高利放贷攫取非法利益共计101万元人民币。其中彭某、黄某均攫取非法利益30万元人民币;周某、李某均攫取非法利益10万元人民币,陈某等7人均攫取非法利益3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黄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元,构成抢劫罪,但未劫取到财物,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彭某、黄某、廖某以威胁手段向他人勒索现金11100元人民币,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彭某等11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中彭某、黄某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0次,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某为索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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