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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黑财清底•利剑追击”专项执行行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1 11:29:45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打击震慑黑势力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精神,确保完成全国扫黑办、最高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目标任务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黑财清底•利剑追击”专项执行行动现向社会发布本公告: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法院将持续开展“黑财清底•利剑追击”专项执行行动。行动期间,全市法院将对黑恶势力犯罪及涉伞目标案件认真梳理、科学分类、因案制宜、一案一策、精准施策,扎实推动。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黑恶伞”案件,将集中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依法做到快立、快执,快结,坚决推动一批有财产可供执行“黑恶伞”案件的顺利执结,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等犯罪的经济基础;对于涉案财产需要强制清场、强制搜查等案件,要坚决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扎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适用强制审计、专项调查等执行调查措施,深挖“黑财”线索;充分利用“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的财产结果,开展走访调查,扩大调查范围,通过被执行人资产信息、消费信息、行动轨迹、社会背景的调查,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状况,利用银行流水、消费记录、资产转移信息、家庭成员及财产转移记录等证据,为依法继续追缴打下基础。充分运用悬赏执行、“三推送”等工作制度,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积极争取公安交警部门支持,对已查封未扣押的车辆进行联合查扣。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法院开展“黑财清底•利剑追击”专项执行行动期间:

1、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负有财产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发出后至财产报告程序终结前,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

3、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罚款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拘留、罚款。

4、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曝光力度。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全省法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以及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0790-6423002(新余中院) 0790-6222495(渝水法院) 0790-5896110(分宜法院)

特此公告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8月5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