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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方某等6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袁腾蓉  发布时间:2020-08-04 10:04: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方某等6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方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款返回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方先后结识被告人郑、熊等人,并经常纠集在一起。同年9月,方开始经营麻将馆,至2017年该麻将馆关闭。方为追讨麻将馆债务和获取非法利益,网罗两劳释放、社会闲散以及吸毒人员被告人傅、文某、等人为其所用,帮其“办事”,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方为首,被告人郑、熊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傅、文、胡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方为笼络团伙成员,对团伙成员施予小恩小惠,购买毒品一起吸食,并给成员配发折叠匕首,对办事不力和不听话的团伙成员,方采取不给其吸毒、暴力殴打等措施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方先后纠集被告人郑某等5人,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共同故意实施多起违法犯罪事实,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被害人及周边居民造成心理恐慌,在新余市万家山和新钢苗圃星城周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等6人以追债为由,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方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暴力殴打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其中、郑、熊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5.55万元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2.7万元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2.85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方、郑、熊、傅持械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构成寻衅滋事罪。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购买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二级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胡在其所开的宾馆房间内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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