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等11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等11人六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章某某(刑拘在逃)在新余市火车站一带以开游戏厅为营生,后又在新余市经营金王朝歌舞厅,以此积累了一定的原始资金,之后便开始涉足房地产等领域。2012年12月14日,章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合伙成立了新余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逐步形成了以章某某为首要分子,罗某某等3人为重要成员,其他8名被告人为一般成员,组织成员和聚集场所较为固定、组织制度较为成熟、人员分工较为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新余市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的势力和影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新余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民间借贷平台名义,长期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违法放贷业务,累计吸收金额达8.27065亿元,放贷金额达5.225亿元,并以组织力量,频繁向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寻衅滋事等手段进行追债,共同故意实施了三起非法拘禁犯罪、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三起违法行为,对相关欠债群众的人身自由、工作、生活及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大破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等11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集团中的作用、地位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