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彭某、赖某非法狩猎一案,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彭某、赖某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6000元,赖某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3100元,鉴定费由彭某、赖某共同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新余市电视台或《新余日报》就其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此案系新余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11月,2019年4月至7月禁猎期间,被告人彭某、赖某7次共同或者单独驾驶汽车在本市水西镇至罗坊镇北岗办事处公路沿线,使用禁猎工具气枪猎杀八哥、山斑鸠、红脚苦恶鸟、灰胸竹鸡、小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以下简称“三有”)的鸟类野生动物共17只。其中,2018年7月8日、9月7日、11月5日、11月21日、11月26日、2019年4月7日,彭某、赖某共同猎杀上述“三有”鸟类13只。2018年11月12日,赖某单独猎杀山斑鸠4只。
2019年3月8日,赖某在非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气枪猎杀红脚苦恶鸟3只、灰胸竹鸡1只。2019年8月18日,彭某、赖某在非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气枪猎杀小2只,红脚苦恶鸟1只。
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被告人猎杀的鸟类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两人共同非法猎杀的鸟类价值人民币6000元,赖某单独非法猎杀的鸟类价值人民币3100元。
渝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赖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共同使用禁猎工具气枪非法狩猎6次,猎杀“三有”鸟类野生动物13只;赖某单独非法狩猎1次,猎杀“三有”鸟类野生动物4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彭某能够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具有自首情节;赖某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某、赖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彭某、赖某实施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