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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执行,柳暗花明,江西首例第三人以流拍价接受拍品确认成交
作者:陈宝亚  发布时间:2020-07-31 17:16: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申请执行人蔡某从新余市渝水区法院领取了执行标的款40余万元;而此前50余名离岗职工也领取了工资、补偿等共计50余万元。至此,被执行人江西鑫诚通运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鑫诚通运公司)置留的机器设备及部分原料在流拍后,通过案外第三人以流拍价接受拍品确认成交,使50余件案件得以执结,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鑫诚通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职工赵某等人工资、经济补偿等50余元。赵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鑫诚通运公司支付赵某等各项费用50余万元。此外,鑫诚通运公司还向蔡某借款,张良银、杨楼对此担保,渝水法院判决鑫诚通运公司归还借款268500元及利息,张良银、被告杨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起诉时,蔡某申请保全,渝水法院首封了该公司置留的机器设备及部分原料。

赵某、蔡某等申请渝水区法院强制执行,渝水法院依法查封、拍卖该公司73台机器设备和部份原料。经评估机器设备和部份原料价值为212.5493万元,经过二次拍卖流拍后,又依法发起变卖,2019年8月11日,变卖再次流拍。

就在该案陷入僵局、案件无法顺利执结之际,2019年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善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其中第9条第4项明确“财产经拍卖流后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允”。最高法院新规的出台,给案件处理带来了新的转机。

2020年2月,袁河经开区作为案外第三人提出,以变卖流拍底价119.0277万元接收该公司全部机械设备及部分原料。渝水区法院组织合议庭合议,参照最高法院最新规定,同意第三人以流拍价119.0277万元接收该公司73台机器设备和部份原料,并裁定确认成交。

这也是江西首例第三人以流拍价受拍品确认成交执行案件,展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允许第三人在流拍后直接以流拍价购买拍品,丰富的财产处置方式,提升了财产处置效能,不仅有利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效化解债务纠纷,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执行财产的竞买处置,盘活资产,促进资源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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