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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一支火铳用于狩猎,非法持枪被判刑十个月
作者:朱秋凤  发布时间:2020-07-31 17:03: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扣押的火铳一支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将一支火铳私自放于家中,偶尔使用其进行非法狩猎。2020年1月1日17时许,陈某某携带该火铳到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琴山村委老屋村王家水库旁准备去打猎时,被村民邓某某拦住并报警,随后陈某某逃离现场,邓某某将该火铳交给民警。经鉴定,该火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制式枪支。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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