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是带着诚意来的,现金都带来了,你数数”。话刚说完,胡某拿出一沓现金在廖某某的面前。
2020年7月13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廖某某长期向被告胡某供货,经结算,胡某向廖某某出具了25600元的欠条。欠条出具后,胡某仅支付7000元货款,尚欠18600元。收到案件材料后,渝水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速裁团队,通过当即打电话和被告沟通,被告表示其做的是合伙生意,应当由合伙人来共同分担该笔欠款。2020年7月17日,胡某与廖某某来到法院,法官告知胡某,虽然其与案外人是合伙做生意欠货款,但是廖某某有权要求他支付所有货款,如果其付清货款后,可以选择向合伙人追偿。胡某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当即向廖某某付清了钱款,这起源于2017年的欠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合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为了更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要求合伙组织所有成员在欠条上签字。
小提示:法院诉前调解的案件属于未立案的阶段,当事人应积极应对,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一致,可以立案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法院收取一半诉讼费用,调解书的效力与判决书一致,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当场履行了或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可以不立案,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