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新余中院在执行某银行与新余市某物流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将铁精粉质押给该银行,但质押财产仍在被执行人厂房中,现该被执行人厂房被另案处置,该银行需要将质押财产予以检验并搬运至其他场所,故申请法院法院派执行法官协助监督清场。
清场过程中,经评测人员初步评判,发现该批质押“铁精粉”品位不高,可能存在掺假的情形,待精确检测后对其价值进行评估,银行对此进行了拍照取证。此后,在执行法官的协助及监督下,该批“铁精粉”搬离该厂区并进行初步分类放置。
据银行工作人员反映,银行对该批铁精粉在质押时查验并未发现铁精粉有掺杂掺假现象,因此对原查验铁精粉进行了质押认定,但后期由于质押现场无人监管,导致出现上述情形。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且质押权人对质押财产有保管义务,在接收质押财产时一定要做好交接工作,并派人对质押财产进行保管,避免质押财产受损、变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