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调解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被告谢某某、谢小某同意将其父亲谢大某留下的一套住房由谢某继承,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查明,谢某某、谢小某为谢大某之子,谢某为谢小某之长女。谢某从小由谢大某抚养长大,2004年,谢大某自书遗嘱,遗嘱写明其愿将名下所有财产留给孙女谢某。2020年3月,谢大某因病不幸逝世,留下房子一套。因谢大某的自书遗嘱未进行公证,相关部门无法为谢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谢大某父母、妻子已于早年去世,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只余二子谢某某、谢小某,因对谢大某所有房屋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谢某将谢某某、谢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法院的调解下,谢某某、谢小某决定尊重父亲生前的意愿,将房屋留给谢某。
法官建议:
随着经济发展,一代人比一代人的财富积累得多,为了预防不必要的争端,为遗产出现亲人反目的情况,建议被继承人在清醒时就立好遗嘱(列明家庭财产清单),并对遗嘱进行公证。
对于有遗嘱的房产,要是遗嘱已经办理了公证,过不了户,可以前往当地法院申请,强制办理过户;要是遗嘱并没有办理公证,则需要遗嘱继承者根据遗嘱的内容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在经过公证证明后,便可前往房管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家庭内部出现遗产纠纷时,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基础上,就遗产分割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协议。如协商不成,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继承纠纷是不能仲裁的。如果继承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