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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电子证据”,渝水法院审结一批“网贷”案件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雄  发布时间:2020-07-02 17:14:17 打印 字号: | |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新规定)正式施行,其中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近日,渝水法院审理了一批“网贷”案件,与传统借贷案件不同的是,双方未签订纸质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均通过贷款人开发的直销银行APP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具体流程为借款人注册直销账号→开通电子账户→输入身份证号码、取款密码、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银行电子账户客户须知》、《扣款协议》→电子账户开立成功→发起借款、输入借款信息、短信验证码、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借款协议》→提交并确认→借款申请受理→银行审批同意并发放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本案中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合同等均为电子证据,贷款人提供的打印件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可视为原件的电子复本。同时结合贷款人与借款人洽谈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名的信息查询授权书,可认定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故法院采纳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认定双方成立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电子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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