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A公司向渝水区法院起诉,要求自然人股东B、C履行补缴出资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渝水区法院重审后,判决驳回A公司起诉。A公司又不服,上诉至市法院。
由于A公司与B、C,第三人D及E公司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D持有的E公司股权与B、C 持有的A公司股权进行了置换,在渝水区法院重审本案过程中,B、C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分宜县法院起诉A公司和D,并申请保全A公司和D的财产。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因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引发了数次纠纷,结怨较深,承办法官十分慎重,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制定了几个调解方案,但均未获双方同意。疫情防控特殊时期,A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加之近几年公司经济形势不如从前,为尽力维持A公司正常运转,消除A公司因诉讼带来的困扰,承办法官以协议书为突破口,向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讲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承办法官及B、C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各方均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最终,A公司同意撤回上诉,B、C亦同意撤回在分宜县法院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A公司和D的财产保全。为此,一场历经数次诉讼、涉及三个法院的民营企业与股东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