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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林某某等16人涉黑案
作者:谢卫兵 袁腾蓉  发布时间:2020-06-17 17:27: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林某某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组织、领导者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早在上世纪90年代跟随新余的章某某混迹社会,1994年至2004年先后实施违法行为7起。2004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网罗黄某云、黄某卫、刘某某等人加入组织,以分宜双林金山煤矿为据点,以煤矿开采经营为依托,在分宜县城和双林金山煤矿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林某某为核心的较稳固的犯罪组织。

林某某团伙自2007年以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或者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力对他人形成的心理强制或威慑,有组织地通过实施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爆炸物3起、非法持有枪支1支、故意伤害4起、寻衅滋事1起、敲诈勒索4起、强迫交易1起、非法拘禁3起、开设赌场1起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在分宜县城和双林镇金山煤矿周边等地及煤炭生产、经营等行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在树立组织淫威、攫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林某某团伙成员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场合、交通要道甚至居民住所,动辄纠集众多组织成员,持刀、铁棍等凶器,公然实施打砸、拘禁、砍杀等暴力行为,称霸一方,严重侵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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