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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渝水法院对刘某等40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渝水区法院 袁腾蓉  发布时间:2020-05-18 11:52: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等40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其余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初,贺某(另案处理)带领朱某、武某(该二人均另案处理)等20余人将传销组织转移至新余市发展,在新余市长青花园、日泽园、青泉花园等居民小区内租赁房屋,建立传销窝点,组成了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非法传销组织。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间,贺某、朱某、武某先后担任该组织的老总,指挥大主任曹某等3人(该三人均另案处理),曹某等3人分别指挥小主任颜某等5人(该五人均另案处理),颜某等5人又分别管理各自的传销窝点,每个传销窝点有成员10人左右,由管家执行小主任的安排,负责管理其他成员,管家有马某等8人(该八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成员有被告人刘国兴等40人,形成了总管、经理、大主任、小主任、业务员的层级管理模式。该组织主要利用所谓“国宝”(指女性成员)张某等7人(该七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以交友恋爱、找工作为名将他人骗至传销窝点,由主任进行分工,管家负责执行,安排组织成员分别担任被害人的师傅、小师傅或扮“黑脸”,通过“抖包”、看守、教打电话报“平安”、上课、劝说等组织流程,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行为,被害人达70余人,给被害人身心健康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贺某、朱某、武某等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等40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40人加入以贺某、朱某、武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抢劫1次,劫得人民币2800元;参与非法拘禁18人,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其余被告人参与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等40人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参与成员,起次要作用,均系案中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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